在三包期限内,供方应履行以下义务
a)有同一严重质量问题,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,应为顾客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、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。
b)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日未修好的产品,应免费为顾客调换同规格型号、同样式的产品,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。
c)符合换货条件,因无同规格型号、同样式的产品,顾客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、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应予以退货,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d)符合修理、更换、退货条件的家具,应承担相应运输费用。
换货时,凡属残次产品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顾客。换货后的三包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,并由销售商在原销售凭证上书面确认。
对于可拆分的整套家具,如其中某一件或几件出现了质量问题,应根据退换货条件进行退换。如更换,应写明更换日期,更换部分的家具三包期重新开始计算,不受整套家具三包期限到期的影响。
对单个家具品种(如沙发类、柜类、床和床头柜、桌椅套件等),应视为不可拆分的整套家具,如果其中某一件或几件符合退货规定,则应全套退货。
对于定制家具,当某些项目不符合验收准则,但尚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要求允许的范围之内,应采取维修、更换方式解决。当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要求时,应按本标准6.3.12执行。
可以实行收费修理的情况
a)因顾客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b)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;
c)无有效购物凭证,且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家具属三包有效期内的;
d)有效购物凭证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;
e)顾客在购买商品前已知其存在瑕疵,且被明确告知该处理(削价)的商品不实行三包的;
f)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;